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乾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6814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74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3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后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6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81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