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6814号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2674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93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08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后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在变更诉讼请求后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76元,减半收取5338元,由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某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9814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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