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燕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品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本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16执66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重庆品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U74BF5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品航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渝0116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生效判决支付租金14167元、诉讼费17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财产报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3年12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渝0116执661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