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81执9563号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环城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1172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A幢,组织机构代码:789659936。
法定代表人***。
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1081民初46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2637929.85元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27903元、申请执行费2905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向被执行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依法传唤其来法院接受调查。但其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本院到被执行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核查了解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明,本院(2017)浙1081执3986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金**所有的坐落于山下金村的不动产,因属于集体土地,目前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金**、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81执95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