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1081执956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浙1081执9563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岭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