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1民初4274号之一
原告:*正中,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1144384576H),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都跃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被告: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81716117247K),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笑笑,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正中与被告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温岭市宏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2018年5月16日,原告唐正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唐正中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傅国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