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富重庆理工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辖终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41784519P。
法定代表人:向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审被告:重庆理工大学,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69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450381787L。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542386Y。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0#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74665543。
负责人:***。
上诉人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0112民初7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神农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湖北省神龙架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属于重庆市*北区,因此重庆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神龙架林区雄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杨燕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