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浩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安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0民初4021号
原告:重庆浩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WPDB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安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38651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浩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安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浩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浩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90元,减半收取256.95元,由原告重庆浩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宇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