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财保18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2日,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安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38651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安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履行义务,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20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安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9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