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8民初11133号
原告重庆博森电器集团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龙工业园大石路。
法定代表人魏蜀,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重庆博森电器集团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博森电器集团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