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8民初2687号
原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回龙工业园大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79215N。
法定代表人:魏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西区水城33号金地汇A区5-2、49号金地汇B区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74873489K。
法定代表人:何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6.89元,由原告重庆嘉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