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母知会与明大榀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1执390号
申请执行人:母知会,男,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红光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09419247B。
法定代表人:明大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明大榀,男,土家族,1951年6月12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母知会与被执行人明大榀、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1民初4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明大榀、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母知会借款本息2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凤栖北路建筑面积为575.3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和位于秀山县渝秀大道建筑面积为682.87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上述两处商业用房已抵押给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本院对上述两处不动产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均未成交,且以物抵债后尚不足清偿明大榀所欠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的债务。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其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的商业门面和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的商业门面以及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黄杨大道北段2号金凤凰商业门面均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本院已对上述门面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
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明大榀在秀山县溶溪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已对该工程款1600万元进行了扣留,但是该工程款尚未达到提取条件,暂时无法提取。另外,本院已多次对被执行人明大榀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41执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万坪
审判员  田红波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