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渝024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红光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09419247B。
法定代表人:明大榀,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1民初3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告秀山县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的商业门面和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的商业门面以及位于秀山县中和街道黄杨大道的商业门面均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秀山支行。本院已另案对上述门面予以查封并进行评估、拍卖。另外,本院已多次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经停止经营多年。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41执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康 慨
审判员 田红波
审判员 韩 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