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双琼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普通合伙)与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401号
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普通合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一村199号8幢1单元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7163728B。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
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501。
法定代表人:邹贤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会,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2020年7月20日,重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普通合伙)以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重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普通合伙)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普通合伙)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柴世斌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