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3125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新区一路东侧、阿瓦提路南侧汇城新时代小区12幢二层S03号。
法定代表人:宋良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邹贤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飞,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团结路皖东大厦4楼(原财政局办公区)。
负责人:王宏飞,该分公司经理。
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莎车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6)新3125民初3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执行,2020年6月18日,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于2020年6月21日以(2020)新3125执204号执行裁定对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仍未按照协议按期交工,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作出了(2021)新3125执恢14号恢复执行通知书,对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3月19日作出(2022)新3125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不服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2022)新31执复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莎车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5执异4号执行裁定。现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莎车县人民法院提起另案诉讼【案号:(2022)新3125民初3267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5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德 俊
审判员 努尔买买提·吐尔孙
审判员 李 宏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蒲 瑞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