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2200号
原告:***,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被告: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团结路皖东大厦4楼(原财政局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43号。
法定代表人:邹贤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市新区一路东侧、阿瓦提路南侧汇城新时代小区12幢二层S03号。
法定代表人:宋良斌,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莎车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团结路皖东大厦4楼(原财政局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飞分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中元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莎车县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邵利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豪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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