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2月0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04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楼下镇坡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75330064U。
法定代表人:林德俊,系该矿负责人。
被执行人: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镇西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961704。
法定代表人:林德俊,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化龙南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50501。
法定代表人:邹贤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安福煤矿、贵州丰联矿业有限公司、重庆广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23执恢10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侯 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