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1执4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浦口区汤泉镇工业集中区3-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被执行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口区汤泉镇工业集中区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功
本院在执行(2021)苏0111执404号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江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江标标准件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执404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红梅
审判员 盛宝霞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