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0民初6204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望场村开山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X22083329P。
法定代表人:罗小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094177517。
法定代表人:董奇。
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街86B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727374。
法定代表人:廖伟。
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年公司、**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21年6月6日签订的《付款协议》。2.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款30888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9月1日起以房款30888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1.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5日支付第2项请求中的相关款项,且资金占用损失(即利息)的计付期间及标准重新明确为: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时止。2.原告在本案中未申请保全,没有产生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原、被告签订烧结页岩砖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内容约定“1.工程名称;2.工程地址:......”。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供货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由于被告没有足够资金支付货款,于2017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以房抵款协议书》,被告将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梨花映象”楼盘小区房号为23-11-5建筑面积97.18平方米,单价2876平方米,成交价279490元,相关税费及代收费29392元,该房屋总价值308882元。由于被告原欠原告货款78630元,以及被告应付原告货款230252元作为抵偿房款,为此,原告按合同约定与被告将房款抵偿完毕。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第四条约定时间办理相关购房手续,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导致原告至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21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付款协议,协议内容为:一、丙方(百年公司)代为乙方(綦江世纪建材公司)向甲方(**公司)支付房款308882元,此款抵扣丙方(百年公司)所欠乙方货款,此款丙方已向甲方支付。二、甲方在2021年8月30日前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三、乙方积极配合甲方于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完产权转移产续,甲方为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四、甲方为乙方在产权转移手续完毕后,乙方放弃(2021)渝0110民初3640号其他诉讼请求,乙方与丙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甲方为:**公司,乙方为: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丙方为:百年公司。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至今没有签订合同和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致原告至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现原告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百年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3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制造、销售:页岩砖。
被告百年公司成立于1993年1月7日,经营范围: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叁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三级(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化工(不含化危品)、日用杂品(除易燃易爆品);从事通信管线工程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被告**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6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叁级,凭资质证书执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为准)。一般项目:销售:商品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1月20日,百年公司作为甲方,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以房抵款协议书》,载明:按照平等、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商品房抵付乙方建材(空心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尚欠乙方工程建材(空心砖)材料款人民币78630.00元,甲方就“梨花映象”项目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等额抵付乙方材(空心砖)料款,乙方同意接受。该商品房坐落于綦江区永新镇“梨花映象”楼盘小区,房号23-11-5,建筑面积97.18平方米,单价2876元/平方米,成交价279490元,相关税费及代收费共计29392元,该商品房总价人民币308882.00元。綦江区世纪建材建材(空心砖)货款不足房款的差额308882-78360=230252元,乙方欠甲方房款230252元,由乙方以建材(空心砖)货物方式冲抵。2.乙方承诺抵房材料款不足房款差额部分,乙方为甲方以后工程提供建材(空心砖)冲抵甲方商品房欠款,建材(空心砖)价格随行就市,不得高于市场到岸价(限綦江主城区),否则不予办理购房相关手续。3.乙方须开具建材(空心砖)货款7863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4.甲方承诺在2018年10月份前使用完乙方同等价值建材(空心砖)230252元后,办理购房和相关手续。甲方使用完同等价值建材(空心砖)后,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如不办理作为违约,按月1.5%的违约责任处理。5.甲、乙双方在未抹平账务前,甲方有权变卖该商品房,将售房款用于支付所欠乙方材料款。如不付,按月1.5%的违约责任处理(从运砖之日起计算)。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7.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18年12月6日,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作为供方,被告百年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相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形成了《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供重庆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空心砖2018年11月对账明细表》,载明:......2018年11月30日止累计货款金额(元):514965.9;2018年11月30日止累计已付金额(元):230252元;2018年11月30日止累计欠款金额(元):284713.9。
2020年7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以百年公司为被告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10民初5416号]。在该案中,綦江世纪建材公司诉称,2018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烧结页岩空心砖购销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此后,原告如期供货,但被告未按约付款。至今,被告尚欠货款284713.9元。原告向其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84713.9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8月19日,本院制作了(2020)渝0110民初541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百年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砖款284713.9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百年公司在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担保费900元和律师费5000元;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339.42元,减半收取3169.71元,保全措施费2220元,合计5389.71元,被告百年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百年公司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
2021年4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以百年公司为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0民初3640号]。在该案中,綦江世纪建材公司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以房抵款协议书》。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房款308882元及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2021年6月6日,**公司作为甲方,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作为乙方,百年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付款协议》,载明: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梨花映象”楼盘小区商品住房,房号23-11-5,建筑面积97.18平方米,单价2876元/㎡,成交价279490元,相关税费及代收费29392元,商品房总价为308882元。现就房款支付甲、乙、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丙方代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308882元,此款抵扣丙方所欠乙方货款。此款项丙方已向甲方支付。二、甲方在2021年8月30日前与乙方签订网签购房合同。三、乙方积极配合甲方于2021年9月30日前办理完产权转移手续,甲方为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四、甲方为乙方在产权转移手续完毕后,乙方放弃(2021)渝0110民初3640号其他诉讼请求,乙方与丙方债权债务关系终结。
2021年6月11日,綦江世纪建材公司就(2021)渝0110民初3640号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日,本院作出(2021)渝0110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綦江世纪建材公司撤回起诉。
2022年6月14日,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以百年公司、**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予以立案。随后,本院依法向百年公司、**公司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2022年7月8日,百年公司、**公司签收了相关邮件。
审理中,被告百年公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1份,载明:綦江区人民法院:就你院受理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与被告百年公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二公司向贵院说明以下事实:1.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与二被告百年公司、**公司于2021年6月6日签订的《付款协议》。就抵款房屋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梨花映象”楼盘小区房号为23-11-5建筑面积97.18平方米,单价2876平方米,成交价279490元,相关税费及代收费29392元,该房屋总价值308882元。现该房已被其他法院执行,无法向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交付。2.该房款百年公司已支付给**公司,两公司意见是,应由**公司退还房款给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不再由百年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对此表示,1.现案涉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执行,无法向原告交付。2.二被告系关联公司,如**公司未按时退还房款,则由百年公司和**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并要求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但原告未能提供百年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的充分依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明材料,《以房抵款协议书》《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供重庆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空心砖2018年11月对账明细表》,(2020)渝0110民初5416号民事调解书,(2021)渝0110民初3640号民事裁定书及该案诉状,《付款协议》《户室详细情况》《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綦江世纪建材公司与被告百年公司、**公司于2021年6月6日签订《付款协议》后,案涉房屋綦江区永新镇“梨花映象”楼盘小区商品住房(房号23-11-5)已被其他法院执行,被告**公司无法向原告履行相关义务,原告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现原告要求解除前述《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百年公司与**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等材料,故前述《付款协议》应依法自2022年7月8日解除。
前述《付款协议》解除后,被告**公司负有向原告返还购房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5日返还购房款308882元,并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即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但对原告要求被告百年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的请求,因原告未能就此提供充分依据序以支撑,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6日签订的《付款协议》自2022年7月8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购房款308882元,并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损失(即利息)至购房款还清时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8.60元,减半收取计3034.30元,由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重庆市綦江区世纪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梅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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