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337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8-3。
法定代表人:董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永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许商街道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芝,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心舸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