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4232号 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河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百年公司)与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百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鼎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百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鼎鑫公司向重庆百年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及其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3日,重庆百年公司中标为鼎鑫公司承建**37°**一期一标段建筑工程。2020年7月因多种因素停建。经友好协商,双方于2022年8月30日签订了《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确认鼎鑫公司应支付给重庆百年公司工程款为49,600,000元,已支付38,161,154.65元,尚应支付11,438,845.35元,其中:现金300万元(2022年8月30日支付100万元,2022年9月30日支付100万元,2022年10月30日支付100万元),余款8,438,845.35元以**37°项目在售房源抵付。但自协议签订至今,鼎鑫公司一直未履行协议内容的约定。 鼎鑫公司辩称,1.鼎鑫公司虽与重庆百年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施工项目,但尚未竣工交付验收,无法证明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款,达不到付款条件。2.双方未办理结算且未经审计,重庆百年公司所主张的数额,并不是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审计后的最终固定的价款。在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后,鼎鑫公司再支付工程款。3.案涉《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在附解除条件的情况下签订的,因解除条件不成就,该两份协议未生效。《解除协议》第9条约定,“本协议确定的结算总金额系双方和解并考量抵房、友好协商等多重因素后的金额,若乙方拒绝抵房,则无权向甲方主张抵房所对应的工程款。”现重庆百年公司不同意抵房,故该两份协议未生效,且该解除协议确定的金额是在多种因素下确定的,对该数额不予认可。4.协议未约定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事项,对此不予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重庆百年公司中标为鼎鑫公司承建**37°**一期一标段建筑工程,双方于2018年8月2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95640000元。2020年7月份工程未完工停建。重庆百年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鼎鑫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冻结了鼎鑫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2022年8月30日,重庆百年公司与鼎鑫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补充协议》。2022年9月1日,本院解除对鼎鑫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2022年9月6日,重庆百年公司自愿撤回对鼎鑫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案涉《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的主要内容:确认最终结算金额为49,600,000元,鼎鑫公司已支付38,161,154.65元,尚欠工程款11,438,845.35元;鼎鑫公司支付重庆百年公司现金300万元,并以**37°项目在售房源抵顶余款8,438,845.35元。案涉《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变更鼎鑫公司支付重庆百年公司现金300万元的支付日期,***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7日内支付现金100万元,***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30日内支付现金100万元,***公司银行账户解除冻结60日内支付现金100万元。之后,鼎鑫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重庆百年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重庆百年公司与鼎鑫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鼎鑫公司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支付案涉工程款300万元,已构成违约。故,重庆百年公司要求鼎鑫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鼎鑫公司抗辩称“重庆百年公司不同意抵房,故《总承包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和《补充协议》并未生效”,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中,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第一期100万元应付款日期为2022年9月8日,第二期100万元应付款日期为2022年10月1日,第三期100万元应付款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26元,减半收取计15513元,由被告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卢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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