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龚轶奎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执异1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龚轶奎,男,1979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0941775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轶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百年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渝0151执3712号;执行依据:(2020)渝0151民初4295号】中,申请执行人***、***、龚轶奎以被执行人百年公司系第三人***个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和审查,申请执行人***、***、龚轶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龚轶奎申请称,申请执行人***、***、龚轶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系第三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应对被执行人百年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依法追加第三人***为(2020)渝0151执3712号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追加第三人***为(2020)渝0151执3712号案被执行人于法无据。首先,2016年8月19日,被执行人百年公司的股东**将持有的百年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未按转让协议支付转让款,2021年10月21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定2021年1月1日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从2021年1月1日起第三人***已不是百年公司的股东了;其次,2022年11月11日,重庆咨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载明,百年公司与第三人***无资金往来,证明百年公司的公司财产与第三人***个人财产相互独立;第三,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号房屋(抵偿价937154.82元)、××××××房屋(抵偿价7324918.56元)抵债给了百年公司,百年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请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 第三人***辩称意见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意见一致。 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龚轶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渝0151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其内容如下:“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龚轶奎、***工程款1893829.41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在给付期内,被执行人百年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11月23日,申请执行人***、***、龚轶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渝0151执3712号】。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2月19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龚轶奎以被执行人百年公司系第三人***个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0)渝0151执371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百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百年公司于1993年1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2019万元;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2019万元; 三、2021年10月18日,**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经重庆市綦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同意确认于2021年1月1日,解除2016年8月19日签订的《重庆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二、申请人***同意退还重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份额给申请人**,并于2021年11月21日前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三、如果在三十日内没有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在2021年11月21日前支付违约金20000元”。2021年10月21日,该协议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2021)渝0110民特72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有效。 四、重庆咨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载明:从2016年8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重庆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为0元。 五、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5月26日、2022年8月3日将其所有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抵偿价937154.82元)、××××××房屋(抵偿价7324918.56元)抵债给被执行人百年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1、第三人***是否是被执行人百年公司股东;2、第三人***的个人财产是否与被执行人百年公司财产相混同;3、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百年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第三人***是否是被执行人百年公司股东问题。被执行人百年公司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均载明被执行人百年公司的股东为***,且工商登记机关是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登记机关,**与第三人***达成的百年公司股权退还协议,虽然经法院裁定确认有效,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对外不能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仍为被执行人百年公司的股东。 第三人***的个人财产是否与被执行人百年公司财产相混同问题。财产是一个很宽泛的的范围,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资金只是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等同于公司的财产或股东的财产,故,重庆咨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不能当然证明被执行人百年公司财产与股东第三人***个人财产未混同。 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百年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无论是被执行人百年公司有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百年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系第三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财产与第三人***个人财产未混同,申请执行人***、***、龚轶奎申请追加第三人***为(2020)渝0151执371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百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为(2020)渝0151执3712号案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龚轶奎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田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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