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4-14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江阴)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8-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26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如下: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55332元及利息。因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0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查封被执行人重庆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长安牌车辆一辆(车牌号:渝AT××**),但未实际控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执行人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该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355332元及利息,诉讼费8499元,全部未履行。本院依法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调查,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百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