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綦江区三江街道顺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等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128号
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顺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32YR64。
经营者:谢洪富,男,汉族,生于1960年6月11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黎黎,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6261。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6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蔡春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8日,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顺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春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顺意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4月22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申请人綦江区三江街道顺意建筑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春华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同时解除保全担保人谢军的担保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857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蔡春华的保全措施,同时解除保全担保人谢军的担保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7.422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解除保全担保人谢军的担保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