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412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昭财,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丽,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绵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任帮禄。
原告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通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汪 江
审 判 员 谌 臻
审 判 员 李圆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淳 洁
书 记 员 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