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37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6261。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渝0110民初27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10执3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桂林
审 判 员 陈仁伟
审 判 员 曾 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 勇
书 记 员 崔 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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