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12647号
原告:重庆高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8146323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44151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第三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62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高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第三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高攀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高攀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高攀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3元,由原告重庆高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任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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