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29财保10号 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涪滨路1380号10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686277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626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划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41,827.28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以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441,827.28元限额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729元,由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柳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