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50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二居正街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626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财,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篆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0执5093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执行依据未被撤销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