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2273号
申请执行人:綦江区鑫鸿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綦江区鑫鸿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重庆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20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綦江区鑫鸿达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6420.07元,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发布失信人惩戒。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86420.0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22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竹
审判员 **斌
审判员 胡克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