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4909号
原告:**中,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华美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上场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6552P。
法定代表人:周世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与被告***、重庆华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现原告**中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6.6元,由原告**中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红梅
书 记 员 胡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