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与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凯迪工程技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科技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与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2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3418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13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9AB17的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9KD16的东风雪铁龙牌机动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0KD17的猎豹牌机动车一辆;
四、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丰盈长江生态科技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K6D39的福特探险者3496CC牌机动车一辆。
上述车辆查封期限均为贰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