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3732号之二
原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洪波、***,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443.50元,由原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