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140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洪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曹兆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庞邦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