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机场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浙江西子重工钢构有限公司遂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准许。如被执行人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2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余杰
审判员任畅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