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民终1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易可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号民生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家,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旗得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卫星路**号中天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上诉人吉林省易可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吉林省旗得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4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4民初8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易可心科技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285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旗得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