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迪威弗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3523号
原告:重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5号加州一号公寓幢1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H2RH26。
法定代表人:高何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祥,重庆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14层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5203J。
法定代表人:汪秋林,总经理。
原告重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3.93元,由原告重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佳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