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22132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宝安南路3029号国速世纪大厦B座8A-H、10A-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陈令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丁,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14层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5203J。
法定代表人:汪秋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志,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甘丁,被告天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天马公司赔偿原告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代偿的赔偿款89847.56元;2.被告天马公司赔偿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为本次事故支付的公估费5130元。事实和理由:案外人重庆天骄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处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8月3日至2020年8月2日,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青春路启迪协信科技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天马公司为深圳龙岗区龙城街道青春路启迪协信科技园消防工程的建设方。2020年3月13日,天马公司施工人员对园区5A栋消防工程遗留问题进行整改,施工人员未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进场手续,未查看现场情况下,私自打开湿式报警阀门间的消防信号阀,导致X栋X-X单元消防主管漏水,造成深圳天赋养生有限公司、深圳市宽田科技游戏公司、咻享智能(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场所不同程度受损。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聘请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损失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本次事故损失为94576.38元,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赔付了89847.56元,并为此支付公估费5130元。天马公司的施工人员因未办理进场手续且存在不合规操作,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审查相关资料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向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
被告天马公司辩称,本案天马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举示的证据中无法证明本案事故的原因系天马公司导致,且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在出险原因以及出险经过中载明的事实均系单方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保险事故系天马公司导致,且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举示的公估报告中,在出险经过,陈海飞的介绍与其提交的现场查勘记录及询问笔录中,陈述前后矛盾,在出险经过中,陈海飞陈述系天马公司工作人员打开消防管道阀门,而在查勘记录中,陈海飞陈述2020年3月13日本栋楼原业主的消防单位对消防设备进行维保,维保单位为钟星消防,该单位与物业暂未签订维保合同,与本栋楼签署的维保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物业通知维保单位到场维保,维保过程中不清楚610开裂的消防水管,直接打开了消防信号阀,然后造成消防水涌入610层及其他地方,且在本次查勘记录前,陈海飞也陈述2019年12月5日610的业主入场装修,当日晚上22:00分左右,发现610漏水,经确认了解为610业主请的装修公司将消防水管弄断,结合陈海飞的该次询问陈述可证明本案的保险事故完全与天马公司无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2日二十四时止;承保区域范围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青春路启迪协信科技园。
2020年3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青春路启迪协信科技园内X楼X-X单元消防管道漏水流淌到X、X单元,且流到X层X-X单元及4层整个单元,造成包括深圳市天赋养生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单位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本次事故情况向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报案。2020年3月23日12时,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委托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次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等。深圳市信诚联合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报告》载明,出险原因为根据我司公估人员现场查勘和了解的情况分析,我司认为本次事故原因是天马公司(消防工程的建设方)施工人员对5A栋消防工程遗留问题进行整改,未在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施工进场手续,未查看现场情况下,私自打开湿式报警阀门间的消防信号阀,造成5A栋610-612单元尚未维修的消防管道(2019年12月5日,610单元委托的装修单元在施工中将消防管道弄断)漏水,导致事故发生,对于第三者而言,属于意外事故。信诚公估公司对本次事故损失进行了核定,定损金额为94576.38元。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因本次事故支付理赔款89847.56元、支付信诚公估公司公估费5130元。
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支付上述理赔款后,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其出具《权益转让书》载明,我方现将因本次事故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你公司,并随时为你公司行使权力提供协助。
另查明,2017年4月,案外人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与天马公司签订《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1.2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马公司承包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1.2期消防工程项目,计划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10日;安装施工总工期120日历天,前述工期为绝对工期,包括周六日、法定节假日、恶劣天气、施工准备时间等各种考虑因素都计算在前述绝对施工工期内,不构成顺延的理由。
上述事实,有《公估报告》、付款回单、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权益转让书、《消防工程合同》、《深圳龙岗区启迪协信科技园1.2期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行使保险人代为求偿权应当证明系因天马公司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庭审中,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举示的《公估报告》中载明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3日,公估公司人员前往事故现场查勘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公估公司人员仅是依据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海飞介绍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天骄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否通知天马公司工作人员前往事故地点进行消防维保、打开湿式报警阀门间的消防信号阀的人员身份均无其他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举示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因天马公司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寿财险深圳市分公司主张天马公司赔偿89847.56元并支付公估费5130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4.44元,减半收取1087.22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郭雪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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