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24057号
原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14层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5203J。
法定代表人:汪秋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志,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雯,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东城大道288号附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863269832。
法定代表人:梁丽仪。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南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方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强俣
书 记 员 刘 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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