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1766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江苏大直(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14层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5203J)。
法定代表人:汪秋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舒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