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兴旺管件经营部与重庆新远同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979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兴旺管件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都A区1幢一楼特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RMBX0R。 经营者:***。 被告:重庆新远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623958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14层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520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兴旺管件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新远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天马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兴旺管件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新兴旺管件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罗 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