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油民初字第5414号
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江油市东大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油市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油市金盛园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