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802民初1955号之一
原告:**,男,199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武,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麒麟,雅安市雨城区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凤林,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义,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杰,四川法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江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太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雪梅,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穆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第三人:四川海之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启明星大道(祥瑞小区)1幢3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锋。
原告**与被告文**、王康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穆成、四川海之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田 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晓惠
书 记 员 陈露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