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苟武德、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821民初112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7日,住旺苍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9日,住旺苍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汉族,生了1982年4月28日,住旺苍县。

被告苟武德,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5日,住旺苍县。

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园艺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曾用名**)、***、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尚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