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宣汉宏远学校、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远学校,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华融社区巴人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于杰,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瑞,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6日,该校职工,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岭南街**号*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为5130221982********。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吉成,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园艺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邓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润斌,四川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远学校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2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学校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远学校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远学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8元,减半收取4414元,由上诉人***远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彤
审判员 胡光俊
审判员 程 瑜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