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7572号
原告: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霞飞南路南、霞飞路西绿都澜湾榕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好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群,河南铭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油市江东路**iv>
法定代表人:薛峰,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斌,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A、B塔楼**A2301v>
法定代表人:姚红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新超,男,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淅川县。
原告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九0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中钢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7元,减半收取5154元,由原告河南聚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文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