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6民初257号
原告:***,男,1953年6月7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锦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理处双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162T。
法定代表人:毛甲某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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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