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民终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梅俊广,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珊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经纬,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2393142K。

法定代表人:曾明。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双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162T。

法定代表人:毛敬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星,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蓬丰公司)、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9)川092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廖 巍

审判员 蒋立文

审判员 郑 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吉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