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2260号之二
原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王祖慧,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勇,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辉文、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辉文、刘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双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162T。
法定代表人:毛敬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雪文,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姜伟,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22393142K。
法定代表人:曾明,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曾勇,第三人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 麟
审 判 员 肖学富
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