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2019)湘1226民初257号某某诉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26民初257号 原告:***,男,1953年6月7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大桥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锦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理处双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7162T。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