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18083号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平湖路6号**新城2号楼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4269X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木洞镇石宝街14号,公民身份号码91500113077255554W。
法定代表人:唐均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尚盟宏远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用15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姚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之远
书记员***